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时间:2019-01-02  来源:  作者: 我要纠错


 

适用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买卖、互换、赠与的;继承或受遗赠的;作价出资(入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份额变化的;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一并转移;房屋所有权转移,其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转移。

申请主体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继承、受遗赠的;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转移的可以由单方申请。

申请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

3  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1份);

4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原件1份);互换的,提交互换协议(原件1份);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原件1份);

(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申请人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原件1份)的,按《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办理登记。申请人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按照《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程序办理;

(3)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原件1份);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原件1份);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原件1份);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原件1份);

(6)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原件1份),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1份)。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有权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经昆明市不动产权籍调查中心审核通过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原件1份);无法收回原证书的,在登记完成后对原证书进行公告作废;

5  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1份);

6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还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

7  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原件1份)、税费缴纳凭证(原件1份)。

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办结(特殊事项除外)。

收费标准:按照(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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