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

时间:2021-03-19  来源:  作者: 我要纠错


18日,昆明市住建局发布《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经营行为。

《通知》明确,昆明市行政辖区内各房产交易服务大厅设置的自助网签点不再受理通过经纪机构代理成交的房屋买卖合同网签。《通知》规定,昆明市行政辖区内的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从业人员要实名登记、及时变更;对已出售或出租的房屋,经纪机构要在房屋买卖或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从门店、网站等发布渠道上撤除。

经纪机构从业人员需实名登记

昆明市行政辖区内的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包括通过互联网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机构,均需通过昆明市房屋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完善经纪机构登记信息。

经纪机构登记时,要提供本机构所有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信息,各县(市)区住建局要对经纪机构从业人员实名登记。经纪机构从业人员发生变动的,经纪机构要及时通过平台进行登记。经纪机构从业人员服务时,应当佩戴标明姓名、机构名称等信息的工作牌,经纪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

自助网签点不再受理代理合同网签

经纪机构进行存量房买卖、房屋租赁居间代理时需严格执行网签相关要求,签订合同时需由经实名认证的经纪机构从业人员在昆明市房产交易服务平台、昆明市房屋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等相关业务系统上完成网上签约备案,各房产交易服务大厅设置的自助网签点不再受理通过经纪机构代理成交的房屋买卖合同网签。

经纪服务合同保存期不少于5年

经纪机构在提供业务服务时,应当与服务对象签订书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并归档备查。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中应当约定进行房源信息核验的内容,经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不动产登记等其他服务的,应当向服务对象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经服务对象同意后,在服务合同中约定,也可另行签订合同。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保存期不少于5年。

房源信息中明确标识房源核验码

住建部门要对房屋产权人、完善登记信息的经纪机构提供房源核验服务,发放房源核验码并实时更新产权状况。其中,昆明市住建局提供主城5区和3个开发区的房源核验服务,其他县(市)区住建局提供所辖地区的房源核验服务。经纪机构服务应确保房源真实,经纪机构应当在发布的房源信息中明确标识房源核验码。

不得以团购费等名义违规收费

经纪机构要诚实守信经营,不得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价外加价、操纵市场价格;不得以团购费、活动费等名义违规收取费用;不得聘用或指派未办理实名登记的人员,以房地产经纪人员名义或其他方式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不得以其他企业、个人名义或允许其他企业、个人以本企业、本人名义开展业务;不得将代理销售的房地产项目再次进行分销、转包;不得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或租赁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已售房源信息2个工作日内撤除

经纪机构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内容真实、全面、准确,在门店、网站等不同渠道发布的同一房源信息应当一致。经纪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实名在网站等渠道上发布房源信息。经纪机构不得发布未经产权人书面委托的房源信息,不得隐瞒抵押等影响房屋交易的信息。

对已出售或出租的房屋,促成交易的经纪机构要在房屋买卖或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从门店、网站等发布渠道上撤除;对委托人已取消委托的房屋,经纪机构要在取消委托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从门店、网站等发布渠道上撤除。

经纪服务收费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经纪服务收费由当事人依据服务内容、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况协商确定。

经济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识全部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各项服务均需单独标价。提供代办贷款、不动产登记等服务的,应当由委托人自愿选择并在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中约定。

不得提供违法违规金融产品

金融机构不得与未在住建部门完善登记信息的经纪机构合作及提供金融服务。经纪机构提供住房及商业贷款代办服务的,应当由委托人自主选择金融机构,并提供当地的贷款条件、最低首付比例和利率等房地产信贷政策,供委托人参考。经纪机构不得强迫委托人选择其指定的金融机构,不得将金融服务与其他服务捆绑,不得提供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首付贷”等违法违规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不得向金融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返佣等费用。

不得帮助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 

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在协助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办理纳税申报等涉税事项时,应当如实告知税收规定和优惠政策,协助交易当事人依法诚信纳税。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不得诱导、唆使、协助交易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低报成交价格;不得帮助或唆使交易当事人伪造虚假证明,骗取税收优惠。

建立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体系

昆明市住建局会同昆明市市场监管、金融、税务等部门逐步建立昆明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体系,建立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建立诚信典型“红名单”制度和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失信行为警示制度。各县(市)区具体负责经纪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对违法违规的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将严重失信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限制其从事各类房地产经纪服务。

同时,将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失信行为予以公示,对严重失信或存在重大经营风险的经纪机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对诚信守信的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列入“红名单”,在办理房源核验、合同网签等业务时,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绿色通道”等便利服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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